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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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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精选(九篇威廉希尔)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4-27 09:08:41点击:

  威廉希尔官方网站一些地方对于中央治理工作的响应速度也是前所少有。在中央治理工作专题会议10天后,河南省就迅速开展清理整顿中央新闻单位驻当地机构工作,还明确提出“中央新闻单位只可在省会郑州设立一个分社或记者站,其主管主办的子报子刊设立的记者站和其他具有采编业务的驻豫机构一律并入分社或记者站,无法并入的一律撤销”。

  传统媒体地方派出机构过多过乱,出现人员私聘滥聘、违法违规行为多发频发,败坏新闻行业风气、侵蚀媒体公信力等“散、滥、差”问题,一直是个老问题。而各类网站打着新闻采编和舆论监督旗号,吃拿卡要,违规敛财,甚至以舆论曝光等进行恐吓威胁、敲诈勒索,是在新媒体环境下滋生出的新问题。

  在长期与各种违规违法问题斗智斗勇的过程中,传统媒体的管理已经形成了一套可行的制度,企图靠传统媒体谋取私利的人员难以找到机会。有关管理部门对于一号多刊、一号多报、出版报刊地方版、少数民族文字版、外文版以及报刊社地方记者站设置等均有严格规定,而网站开办地方频道和地方采编机构等新媒体管理问题,对传统媒体的管理手段,如《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等却鞭长莫及。与此同时,新的管理制度却并没有及时完善,从而造成了新媒体管理上的真空地带。

  不管是传统媒体违规设立地方记者站、工作站、联络站等非法采编机构,还是众多网站开办地方频道、地方采编机构,从很大程度上说,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这些地方采编机构从成立之初,大都不是冲着新闻采访,而是冲着瓜分地方利益来的。这些违规设置的所谓“记者站”、“地方频道”,其实只是一些上级单位派驻在地方,打着新闻采编旗号,实施敛财目的的“买办”机构。这些机构出现了违规设站、一地多站、站外设站、以人代站,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违规下达经营任务、违规承包转让、聘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擅自聘用社会人员、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滥用新闻采访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各种问题,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可喜的是,目前中央和各地管理机构已经看到了这些地方新闻“买办”机构的危害,开始下大力气治理。从这些年中央和地方管理部门多次开展打击假媒体、假记者站和假记者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但各种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来看,此次集中整治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工作仍然存在运动执法嫌疑。这种做法的不足是,虽然每次集中整治之后会起到明显效果,但整治之后容易出现反弹或者转移现象。比如违规违法行为从传统报刊媒体,转移到网络或者微博、微信等其他新媒体。当前的新闻网站地方频道过多过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前些年只顾集中整治传统媒体“三假”问题的结果。

  不仅如此,这种运动式执法,还会导致各地因理解政策差异,出现因人因地而异,甚至人治等负面效应,如有的地方就明确提出一年度刊发有关当地的稿件数量少于30篇(含30篇)的记者站一律撤销。如此,很可能导致一些记者站为了顺利通过当地的年检,而每年硬性发表一定数量的新闻稿来完成规定数量指标。甚至一些单位,为了能够顺利通过年检,不敢进行正常的舆论监督,反而故意为当地政府和官员歌功颂德来讨好当地管理机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突出强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好中央媒体违规设立驻地方新闻机构和各种网站违规开办地方频道问题,还应该从加强法制入手。管理部门要用前瞻的眼光,超前谋划,及时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法规,治理新媒体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本研究以《中国法治报道》、《法治在线》和《法治进行时》三个目前在我国电视法治新闻节目中具有代表性的日播栏目作为取样来源。其中:《中国法治报道》作为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唯一的资讯类法治新闻栏目,是央视着力打造的“法治新闻旗舰”栏目。《法治在线》为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一档专题类法治新闻节目,于2003年5月1日开播。节目宗旨是“紧扣中国法治进程脉搏、关注法治领域热点、揭示人与法的复杂关系,体现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以鲜明的现场感和新闻性凸显栏目特色”。《法治进行时》是北京电视台的老牌知名法治新闻节目,1999年12月开播,在北京地区拥有较高的收视率。

  在样本的选择方面。本文对《中国法治报道》样本选择中,主要选取2008年9月5日-11月5日两个月时间(十一期间的特别节月除外),每隔5天进行样本抽样。(由于央视网站的部分视频资料不全,因此少数样本的时间会有所顺延。最后,本文选中9月5日、10日、15日、21日、25日,10月12日、17日、26日、29日、11月2日、5日共12期节目进行题材分布的分析。在这12期节目中,除去片头、片花、广告和最后的短评——“法眼观察”外,一共有新闻报道179条,总时长为18662秒。除去法治简讯版块的56条资讯外,共有新闻报道123条,由于《法治在线》是专题类节目,本研究的统计以央视网站中2007年的新闻节目列表为基础,以全面考察该栏目的题材分布情况,统计研究共获得新闻276条。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样本主要通过连续选取2008年11月13日-11月26日(其中11月16日和11月23日星期日除外)共12期节目进行统计。在这12期节目中,一共有新闻报道81条,除去片头、片花、广告外,节目总时长为12141秒。

  所谓题材的泛化,即栏目对新闻题材的选择,超越了法律的范畴,把其他领域与法治无关的内容也涵盖在其中。作为新闻的一大类别,法治新闻的价值评判应该包括新闻价值和法律价值双重标准。也就说,事实内容能够成为法治新闻,除了必须具备一般新闻的时新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和兴趣性的价值标准外,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必须是有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和社会各方面与“法”有关的各种活动、现象和问题的新闻报道。

  在《中国法治报道》栏目中,我们发现栏目所涉及的新闻报道领域比较宽泛,据笔者统计,该栏目的新闻报道一共有15种题材类型,它们分别是刑事犯罪新闻、民事案件新闻、重大事故报道、公共安全报道、政策资讯、法律资讯、监管执法报道、执法争议报道、法治研讨、法治人物报道、消防营救报道、经济新闻报道、文体教卫新闻、气象灾害新闻和由动物趣闻、垃圾处理等内容构成的其他社会新闻。具体分布情况见图1:

  从这些类型来看,前十一种类型与广义上的“法治”内涵是密切相关,总时长为15170,占比为81.3%。但后四种与法治的范畴相差较远。根据统计,样本中的经济新闻一共有21条,总时长为1042秒,占到节目总时长的5.6%,样本中出现的文体教卫新闻数量为10条,时长为1172秒,所占比例为6.3%,样本中的社会新闻数量为12条,新闻时长为914秒,所占比例为4.9%,另外,样本中的气象灾害新闻数量为5条,新闻时长为364秒,占比例为1.9%。以上与法治内容基本无关的四类新闻,节目总时长比例占到18.7%,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新闻的纯粹性。

  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还表现在一般性的纠纷和冲突、无法律意义和责任的一般性事故内容等也被纳入到法治新闻报道当中。比如,《法治进行时》栏目中,关于公司酬金分发的冲突、租房纠纷、车辆管理员在停车位置放钉子的不道德行为、老人不慎煤气中毒、设备事故导致供暖热水伤人的事件等等,也悉数被作为法治新闻进行报道。

  在《中国法治报道》节目中,刑事犯罪新闻数量在该栏目中最多,时长最高,所占时长比分别为24%、并且三项数据都远远高于排名第二的执法争议题材报道(节目数量是执法争议题材的3.3倍,节目时长为1.4倍(成为《中国法治报道》第一大新闻题材。执法争议和民事案件方面的题材在节目中时长都超过了2500秒,所占时长比分别为16.8%和14%。分别居第二、第三位,属于第二梯队;重大事故,文体教卫、经济新闻和社会新闻占比在7.6%-4.9%之间,是第三梯队;政策资讯、公共安全和法治人物时长居于第四梯队,占比在3%~4%之间,其他如监管执法、法治研讨、法律资讯和气象灾害均在2.5%以下。

  在《法治在线》节目中,刑事犯罪新闻165条,占比达到60%;典型人物报道37条,占比为13.5%;服务性信息41条,占比为14.9%;民事案件11条,占比为4%;法治探讨10条,占比为3.6%;营救报道5条,占比为1.8%;公共安全和重大事故报道都是3条,占比仅为1.1%。

  在《法治进行时》12期节目中,刑事犯罪新闻数量为47条,节目时长为7259秒;民事案件报道为16条,节目时长2489秒;一般事故类报道5条,627秒;消防营救报道4条,528秒;一般纠纷4条,552秒;违章违规报道为3条,372秒;其他新闻2条,314秒。通过数据和图示,我们可以看出,《法治进行时》的新闻题材也存在非常明显的偏向。

  我国法治新闻栏目的题材不仅过度集中于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报道中,又较为偏重暴力题材。根据统计,《法治在线》的刑事案件中,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在内的暴力犯罪题材占比达到节目总量的39.9%,这其中又以故意杀人罪数量最多,占比达到23.4%。《法治进行时》47条刑事案件题材共涉及18种类型,暴力犯罪案件的比例为34%,而《中国法治报道》的43条刑事犯罪题材涉及22种类型,暴力犯罪题材占比为23%。

  法治新闻栏目中的经济犯罪报道数量不算多。所谓经济犯罪,目前倾向于广义经济犯罪与狭义经济犯罪概念之说。广义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以及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中发生的财产性犯罪,其外延等于侵犯财产罪加上破坏经济秩序罪。狭义的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经济法规,侵犯国家经济管理秩序,依照刑事立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广义的经济犯罪根据经济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将经济犯罪分为三类:职务型经济犯罪、业务型经济犯罪和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职务型经济犯罪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主要是管理经济事务的权力)非法获利的犯罪。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属该类犯罪。业务型经济犯罪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其经济业务范围内所为的犯罪。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8节92条81个新罪名所规定的犯罪属该类犯罪。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系指一般主体所为的财产性犯罪。在《中国法治报道中》节目中,报道以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为主,数量为12条,企业高层报道1条。《法治进行时》也以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为主。数量为9条,职务侵占罪1条。

  在《中国法治报道》,法治探讨类节目占有一定比例。比如有关司法判决争议的深度报道有1个,对行政执法争议的专题报道有3个,内容分别为城管执法争议、网店监管执法争议和拆迁争议。这些对争议性判决和执法问题的报道,较好地履行了“彰显法治精神、看护法治时代公民权利”的栏目宗旨,具有较强的法治意义。只是相对于整个节目总量而言,此类节目数量和时长占比稍显偏低,有影响力的舆论监督报道不多。在《法治在线条新闻报道中,法治探讨类题材只有10条,占比为3.6%;内容涉及解读东莞法院“赔钱减刑”、检察机关同期介入重大事故调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治理商业贿赂等等问题,但是以上新闻都是集中在“2006年法治进程回顾”的年终报道中播出的。在《法治在线》日常报道中,有关法律法规信息的报道、法治问题的研讨以及对对公检法系统和行政机关执法进行舆论监督的报道比较少见,有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报道占比也仅为1.1%,与节目中大量播出的刑事案件相比,反差极为悬殊。《法治进行时》的节目基本以个案式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为主,重要法治事件和问题报道、法律法规信息的传播和批评报道在样本中也没有出现。

  如前所述,在法治新闻报道中,法治新闻栏目中的题材选择首先呈现出一种泛化特点。如《中国法治报道》当中占比不少的经济新闻、文化教育和体育报道,这些关于节日消费、住房消费和场馆开放等新闻,既不涉及违规也不涉及违法,甚至与广义的道德规范也无甚干系,但因为是热点话题,也被纳入到报道范围,甚至部分经济新闻和教育新闻还被处理为专题进行了立体式的深度报道,使栏目的题材选择显得并不纯粹。另一方面,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还表现为题材选择上明显的民生化和社会化倾向。这不仅使法治新闻报道显得臃肿不纯,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节目内容的新闻价值和作为法律案件的典型意义。对于法治的内涵,拉兹曾经感叹:“在法治的祭坛上牺牲过多的社会目标,可能会是法律贫瘠而空洞。”。同样,在法治新闻栏目中,泛化的题材不仅使观众难以区分法治的范畴,其中夹杂着的过多的世俗化内容和社会情感,也将影响栏目的法治品格和追求。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在某种意义上显示了节目话语空间的有限,这也是节目舆论监督功能还不尽如人意的原因。作为法治新闻栏目,对司法监督的缺位,不仅使其对社会的环境监测和预警功能大受影响,栏目的法治精神也将大打折扣。

  根据大众传播效果理论,大众传播的社会效果首先表现在环境认知层面。传媒报道什么、不报什么、从什么角度进行报道,不仅在影响着我们对周围环境的知觉与印象,而且制约着我们观察社会和世界的视野。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面临很多挑战,刑事犯罪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根据我国司法机关提供的数据,2007年我国的刑事犯罪依然处于高位运行,主要犯罪案件多呈下降走势,如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爆炸、放火、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一步减少。同比分别下降25.2%、11.3%、10.3%、1.9%和1.5%;“两抢一盗”犯罪与2006年持平,但经济犯罪活动走高态势日益显现。200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8.4万起,比2006年上升4.2%,自2004年以来连续第四年出现明显上升。从具体案件类型来看,除涉税案件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所下降外,其他案件均呈上升走势。其中,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3265起,同比上升15.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3976起,同比上升11.3%;金融诈骗9055起,同比上升14.3%;扰乱市场秩序3.9万起,同比上升10.1%。同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侵权等大案、要案比例有所上升,商业贿赂案件显著上升,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为数也不少。但是,反映在我国电视法治新闻中的案件报道,与现实还是存在较大差异。

  从前面我们统计的数据来看,犯罪主体为普通人的“两抢一盗”案和诈骗案件依然是节目报道的重点,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的经济犯罪、尤其是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贪污受贿案件和商业贿赂的报道数量较少,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以及腐败案件以及大案、要案更是难得一见。这充分说明媒介在犯罪案件题材的选择方面,有意进行了安全性的筛选,媒介建构的法治世界和现实生活存在明显的错位现象。

  法治新闻栏目对暴力题材的“嗜好”,不仅违反“新闻客观性”原则,大量暴力犯罪题材的新闻生产所带来的“道德恐慌”(MoralPanic)与焦虑情绪也是不容忽视的。在一些栏目中,类似“夜半来贼”“楼道杀手”、“近在咫尺的凶手”、“致命的家教”、“市场里的枪声”、“小城大案”、“小村疑案”和“一块电池引发的命案”这样的节目不时出现,仅看标题就足以让人心生不安,感觉那些盗贼和凶手仿佛就在附近,甚至“近在咫尺”。西方学者波特(Porgy)就曾指出,“接触媒体上的暴力内容会对受众产生消极的影响,这种消极影响可以是在受众接触之后立即产生的,也可以是经过长时间的持续性接触后产生的。我们还知道,某些特定类型的暴力展示、某些特定类型的受众以及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中,都会增加产生消极影响的概率。”暴力题材所带来的道德恐慌,容易引发社会对某种犯罪人群认识的偏离和放大效果,Cohen对于道德恐慌有过精辟的阐释:他说:社会不时地受道德恐慌周期的影响。这是一种状态,一个事件、一个由个人组成的群体表现为被定义为社会价值和利益构成威胁的性质;它的本质被传媒以一种类型化的刻板方式所报道。英国学者朱克斯则详细描绘了偏离放大螺旋的产生过程:“广为传播的谴责可能会导致那些群体更加感到被边缘化,相应地会增加他们的偏离行为,以至于他们更像原来被传媒所创造的哪种动物。持续的偏离会导致警方更大的注意,更多的逮捕和进一步的传媒报道,因此,一个“偏离放大螺旋”就会被推动起来”。

  其实不管是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还是案件题材的有意识的筛选,其实都体现着主流新闻价值观的导向和示范效应。这种“持续不断的选择、强调和遗漏”的过程,是一种新闻框架(框架就是由传播者预存的立场和观点所构成的选择、强调和呈现的原则)的创造过程,也是对公众舆论与受众对特定事件或问题的理解的引导过程。大众传媒所进行题材的选择和内容的扬抑,里面蕴含着复杂的机理。其中深刻的动因,值得我们警惕,也值得我们深思。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却万万不能。在我同社会转型时期。诸多社会问题出现的时间、空间、数量、类别及其严重程度,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以来我国面临的最复杂的状况。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依法治国”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报告对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提出的基本目标和根本任务。

  “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最重要的一条标准即良法至上。“良法”是指对社会发展起积极或推进作用的法。良法至上指对社会发展起积极或推进作用的法律法规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和人的意志都不能否定法的效力或与法相冲突。

  作为社会公器,新闻传播媒介是社会系统中最重要的信息传输有机体。其在法治社会中的运作必定应该符合时代的要求。媒介在第一时间高度关注社会重大问题时,在评价、衡量新闻事件是非曲直时应讲究角度切入。与政治、经济、道德、文化、军事等视角相比,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的覆盖面延伸到社会每一个领域,法律是最全面界定人的权利义务、体现人价值的制度,法治视角正是契合社会的时代要求。

  在现代社会,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分为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战争危机等五种类型,常见的是前四种类型。一般来说,突发事件都包含潜伏、爆发、蔓延、结束等几个阶段。在这些阶段里,新闻媒介如何采用法治视角进行报道呢?

  虽然被称为“突发事件”,但多数事件都存在一个或隐或现的潜伏阶段。“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要消除一次严重事故,就必须敏锐而及时地发现这些事故征兆和隐患。”这个阶段,新闻媒介应以法治视角着重探测以下领域。

  政府的突发事件预防机制。重大突发事件预防机制是否已经建立、运作是否正常。“把危机公布在萌芽状态”是船头陈望者对社会负有的义不容辞的警示职责。政府是所有突发事件流程中最核心的处理机构,政府的预防措施到位与否直接关系着突发事件的爆发、蔓延阶段的严重程度。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原则,媒体在这个阶段应该把目光聚焦在各级政府预防机制的设置情况上。如预防及应急工作组织的合理建立、职责任务的科学分配、预警信息监测、收集、诊断和评价渠道的畅通无阻,等等。媒体要在日常时间,用法律和科学的标准考察上述机制的建立和运作状况,一旦发现有漏洞或失职现象,要通过媒体报道警示信息,及时修补或纠偏,消除预防机制隐患。

  与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关的社会现象和问题。因为一部法律法规的颁布意味着社会群体利益的改变(也许对某些群体来说是重大改变),有可能引发潜在的危机。如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由于巨大的劳资纠纷争议而酿成了华为万人辞职等不稳定现象。媒体应敏锐捕捉社会系统动态,特别关注利益出现重大调整的群体,追踪报道该群体活动,提醒并阻止的出现。

  严密关注与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有关的零散事件。突发事件征兆和隐患有时隐藏在社会系统深处、有时在不特定时间出现、有时出现的地点极为分散、规模比较小,难以察觉。如2003年的非典和2008年的汶川地震都曾出现了一些征兆,但由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造成了本可以避免的重大损失。媒体要发挥独特的“社会雷达”功能,关注事故高发行业、高发区域(如地震和气象机构、煤矿煤窑、医院卫生所、边境势力等),侧重于将看似轻微、看似无关的零散事件联系起来通盘思考,通过采访专家、严密论证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出警报。

  突发事件在特定时间爆发、出现在公众视野后,如果新闻媒体能够从法治视角及时提供突发事件的核心信息,就能有效消除公众的恐慌情绪;监督政府依法反应、依法解决;规范媒体的报道行为。

  政府的应急机制和政府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媒体要考察相关政府是否依法对突发事件及时和真实公布、准确定位、及时救援,及时设定特定范围警戒线、政府行为是否出现失职、渎职现象。如前文所述,政府是社会运作的枢纽和中心,其在突发事件中的作为直接影响事件的走向和公众的利益。如针对2009年的甲型H1N1流感,相关政府是否成立了专门的应急反应组织,是否及时召开新闻会披露病毒传染的真实信息,是否准确定位此次病毒的名字和特性,是否采取测量体温、发放药物、隔离病员、开通疫情报告和业务咨询电话等措施,其紧急预案、组织机构、物质保障(技术、设备、物资、资金等)、立法、政策、宣传教育(相关知识与信息、心理干预)等制度要素是否齐备。媒体的及时报道能有效展示政府的高效行政服务与“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亲民务实作风,有助于消除社会恐慌和流言,镇定公众人心和民情,传播和督促有效救济措施。

  导致突发事件的失职、渎职等违法现象。多数突发事件都有“人祸”的原因。事故发生时,社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谁为事故负责。因此新闻要及时解答,否则会在社会系统造成莫名的恐慌和恶意流言。2008年4月28日,胶济铁路列车相撞,这起特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71人死亡,416人受伤。随后查出原因是“济南铁路局对施工文件、调度命令管理混乱”,消息披露后,社会关于“袭击列车”的谣言不攻自破,相关责任人员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突发事件爆发时,媒体是否能够依法及时介入报道。不利信息的披露往往会导致媒体受到权力的阻挠,不能依法及时向外界报道真实信息。从汶川地震的报道实况可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各大新闻媒体便进入地震现场进行报道,报道内容可以用“即时原生态”来形容,没有延误、没有隐瞒。

  公众合法权利是否被公权力克减、侵犯。在政府抢险救灾过程中,有可能因为急于尽快消除危机,某些工作人员有意无意地克减、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根据各国

  《宪法》和《紧急状态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中应着重关注几个不得克减、侵犯的公民权利:1、生命健康权。政府的应急措施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权。如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政府应将感染者和非感染者隔离开来,且必须全力救治被隔离的感染者。在针对非典的报道中,众多媒体非常关注隔离病员和救治医护人员的状况,《新闻调查》记者柴静亲赴疫区医院与感染者对话,提出了建立应急机制的重要问题。2、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其进行限制不得超过合理的限度。如甲型流感出现之际,政府隔离感染者是必要的,但必须遵守“比例性”原则,“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措施的启用、方式及其程度,必须与突发事件危急程度以及采取措施的必要性成比例”,公权力不能因为突发事件而随意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3、财产权。《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在突发事件中被征用的公民私有财产应当先及时返还,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如抢险救灾中政府征用公民的房屋、粮食等财物,媒体应关注政府的征用范围、程序,以及征用后的返还和补偿,及时曝光政府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

  救援人力、物力、财力是否依法配置、发放。其中最受媒体关注的当数社会各界的捐款流向。在缺乏健全监督制度的情况下,救灾款项和物资有被不法公务人员贪污、挪用的可能。汶川地震至今,网络和报纸上已经出现过多起质疑政府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捐款的事件。媒体应严密跟踪报道巨额款项物资的流向,从接收拨付到使用各环节都要有详尽及时的报道,保证信息高度透明。

  公众内部有无违法行为。媒体对政府行为的法治视角监督是重头戏,但也不能忽略公众内部在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事件。如汶川地震中全国多数人民积极支援、热情相助,但也有少部分人趁乱潜入地震灾区偷盗灾民被掩压在废墟中的财物,甚至同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突发事件中的公众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媒体应及时揭露这些不法行径,积极推动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提升。

  媒介行为是否合法。媒介是信息的源头,是突发事件中社会公众依赖和信任的对象。媒体因其强势的传播力和公信度,其违法行为影响更大、更恶劣。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中应自查、互查有无违法行为。如虚假报道就是突发事件中典型的媒体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置。

  受灾公众的灾后生活。在汶川地震结束后,《人民日报》从法治视角对受灾公众灾后生活高度关注。如房产损失由谁来担,地震遗留的孤儿如何安置,保险赔偿如何获得,“无主财产”应该归谁等。新闻媒体在灾后仍然是公众获取问题答案的最佳对象。媒体的报道和答疑应该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做到精确、详尽、周到、充满人文关怀。

  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反思。从我国近十年来的突发事件来看,现行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法律法规的缺失是比较典型的一个问题。例如在甲型流感突发事件中,病例患者吕某某连续两天高烧39℃却没有及时去就医,还在京城逗留3天,拖着病体乘坐各种交通工具往返各地。但这种明显扩大感染面积的行为却缺乏问责依据,法律法规没能及时制止和制裁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媒体应该多多关注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建设状况。

  黄市长在新闻会上的头部特写彩照,是该版的聚焦点,显然是为了吸引眼球。但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这条新闻的标题,重庆的“打黑”不是正在进行中吗?法院审案的程序大家都清楚,即通过法庭辩论和不同级别的法院的一审、二审和终审,可能还会出现抗诉,甚至最高法院出面的审案程序,最终才能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重庆市长作为行政主官肯定地说“打黑都是铁案”,似乎意味着重庆的法院审案已经由另外的权力机构内定了判决结果,法院的庭审不过是走个形式而已。我国的法院究竟处于怎样的权力位置,法庭审案还有意义吗?这条新闻标题不能不让人提出这样的疑问。

  今年3月4日晚间,重庆人大代表团举行第一场新闻会,1月新上任的重庆市长黄奇帆接受了近60家媒体的集体采访,就重庆打黑、政府债务等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该报道突出了一句黄奇帆市长的原话:“老百姓最大的冤屈是什么?是家里人被害死了,不知道是谁杀的。这次打黑,让很多案子冤有头债有主。对社会不平静的情绪,是最大的平复。”而最能反映问题的新闻标题,也就是“重庆打黑都是铁案”一句,来自于文中的一段文字:“在评价检察机关在重庆打黑中的作用时,黄奇帆说,重庆的公检法在打黑中三权分立,各司其职,十分努力,都能够依法办事,不枉不纵,严格判案,既不拔高也不压低,每个案子都是铁案,都能经得起考验。”这篇新闻稿并不长,可就在这简短的报道之中,同时暴露了两方面的认识问题:

  假如记者采写的这个新闻会报道是客观的,作为直接引语的黄奇帆讲话是准确的,那么身为重庆市长的他就打黑问题对记者提问的回答,显然存在非法治的观念。黄奇帆是重庆市的行政主官,重庆市公检法机关中惟有公安局属于他的管辖部门,而这个部门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和定罪的权力。重庆市长与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市法院院长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属于同一个国家权力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七节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样地,对于作为国家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被宪法赋予了独立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注意到独立审判权和独立检察权的法律保护,尤其关注到了行政机关可能对其造成的潜在影响。黄奇帆市长替代检察院和法院,担保所有案件都是铁案,显然对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的独立检察权缺乏正确的认识。

  此前,重庆市公安局称重庆打黑系列行动尚未结束。既然连调查、取证工作都还在进行中,一个市的行政主官一句“重庆打黑都是铁案”说得斩钉截铁,而且是在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期间的新闻会上说的,会无形中形成一种来自政府的以舆论方式出现的压力,施予当地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黄市长说出这句话显然是无意识的,可能是早已习惯了行政统管一切的法治不健全的工作环境。正因为是无意识的,事情也就显得严重。这反映的不是一个正部级领导干部一时的失言,而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社会普遍缺乏法治观念的现状。这样级别的高干尚且如此,可以想见广大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水平究竟如何。

  我们着重讨论的,是传媒在此新闻中显现的法治观念的缺失和政治素养的不足。采访对象说了某句成问题的话,是他的问题,传媒应该客观地加以报道,但是对所采访的事实和言论,应有基本的是非判断。《京华时报》的版面编辑正面援引这句话作为主标题,说明编辑和报纸夜班的当班副总编辑,都没有意识到这句话所反映的非法治观念。正确的做法是,在发表市长讲话的同时,配以批评性的署名言论;还可以把这个说法单独提出来,同时采访法学家对此发表意见,作为一条观点新闻发表,其正确的舆论导向意义更大。

  关于重庆打黑的信息具有新闻价值,就这一点而言,《京华时报》的记者和编辑是抓住了。但在做标题的时候,除了突出新闻价值的要点外,还要想到新闻标题引导读者思考的方向,即所谓舆论导向问题。这方面,不同的传媒表现出了法治水平的高低。

  3月5日当天,《京华时报》的这条新闻被人民网全文转载,但新闻标题被改换为:“黄奇帆:2009年重庆政府花费48亿减少”。标题的更换,对公众的认知方向有很大的影响――截至当天21时,共有21位网友对此新闻发表点评,21则简短评论均针对“48亿减少”一事,无一提及重庆打黑的问题以及黄奇帆市长关于打黑的言论。显然,传媒新闻标题的设置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众对议题的思考方向,显现出传媒对公众无形而巨大的影响力。

  传媒的记者或编辑比受众拥有更多的信源获知各种新闻,面对每天涌来的大量新闻,除了技术性的业务处理外,还需要具备政策水平和正确的判断能力。显然,《京华时报》的该版编辑在拟定标题时,没有意识到市长的这句话存在法治观念方面的问题,只想到这个说法可能会吸引受众的眼球;而一旦这句话被设计为较大的黑体字主标题,话语背后的非法治观点也就被无形放大,潜移默化地影响受众对法治的认识。

  此类无形传播非法治观念的新闻标题及新闻报道不在少数,于中国法院网今年3月3日的一则消息《政府支持行政审判威海副市长出庭应诉》便是一例。这则消息讲述的基本事实是:今年初,威海泰和投资因土地登记问题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威海市政府提讼。3月2日,威海市副市长刘祖礼作为被告威海市人民政府的代表出现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

  在这个案例中,市政府是被告一方,与普通公民作为被告没有本质的差别。然而,次日中国法院网上的消息这样写道:“刘祖礼(威海市副市长)的到庭,充分体现出了威海市政府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体现出了威海市政府作为一个文明、开放的现代化旅游城市政府,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执法能力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心和勇气”。

  这段话不是关于事实的叙述,而是作者对事实的评论,出现在消息中违背新闻客观的写作规范,这暂且不论。更大的问题在于:市政府作为被告,理所当然地应该有其代表出庭,诸如“充分体现出了威海市政府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的赞美,传达了一种完全错误的理念,似乎市政府代表的出庭,对法庭,对原告,都是一种恩赐性质的行为,即所谓平常人们所说的“看得起你”。这则消息将一件平常的理应如此的事情描述为“体现出了威海市政府作为一个文明、开放的现代化旅游城市政府,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执法能力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心和勇气”,不仅名实不符,而且逻辑不通。“政府行政执法能力”与政府作为被告派代表出庭这一事实,或者说政府的行政执法与人民法庭的审案,没有任何关联,不是一回事。这段溢美之词本身,也显现出消息作者对我国法制体制的无知。

  原告方看到这则消息,除了苦笑与无奈,还能如何?媒体缺乏基本的关于人民法院性质和法院独立审判的法治意识,才可能写出这样一段传播非法治观念的议论来。

  自从进入大数据时代后,数据信息的价值也日渐凸显,数据新闻成为大数据在当前融合语境下的新兴成果。互联网技术走进千家万户后,网络政治学开始悄然兴起。网络政治依托新媒介技术,受到大众的媒介素养和政治素养等多因素的影响,以保障公众多项权益为前提,通过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在中国知网,以“数据新闻”为关键词,在“新闻与传媒”学科中检索,可以找到358篇文章,而在知网中以“数据新闻、网络政治”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却结果甚少,而且对数据新闻的作用分析也并不深入,将数据新闻与网络政治联系起来探究就更少。

  网络政治包括互联网本身的政治学和互联网的政治应用。本文讨论的是互联网的政治应用方面,即数据新闻技术的政治化使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现实政治的影响。数据新闻技术对网络政治到底有何建构作用?数据新闻中的传受互动如何实现?在现有技术下,如何突破限制,完善数据新闻的政治报道?本文就以上问题,探析数据新闻对网络政治的作用。

  目前国内的数据新闻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于大型门户网站的数据新闻频道,包括网易的“数读”、腾讯的“数据控”、搜狐的“数字之道”等;第二类是依托传统报纸杂志的新媒体平台的数据新闻实践,例如财新网的“数字说”、南方周末新媒体数据新闻项目等;第三类是像百度这样具有数据获取优势的互联网巨头,也开始尝试做数据新闻。

  本文主要采用内容研究法和文献分析法,以便结合定性和定量研究的优势。首先搜集了数字之道、数读、图解天下三大门户网站2014年的时政类数据新闻,从数据来源、可视化手法、阅读链接、传受互动等方面探究数据新闻对网络政治的影响;再分析数据新闻的不足之处,以期未来的完善发展;最后结合各个研究小点深化结论。

  在数字之道的19篇时政数据新闻中,有13篇的来源是新闻网站;数读的23篇数据新闻,其新闻来源都标注了网易新闻;在图解天下的32篇数据新闻中,有15篇来自新闻网站和报纸,4篇来源是报纸资料、7篇是编辑根据公开资料整合的数据新闻,6篇以政府工作报告为主。

  由此可以看出,政治类数据新闻的来源广泛,从各大传统报纸到新兴的电子网站等,不拘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都能成为资料来源点。因而,在现代网络背景下,数据新闻的来源倾向于融合媒介的使用。

  在对数据新闻的数据来源进行分析后发现,政治类新闻的数据来源具有权威性。主要数据来自政府组织、市场(民意)调查机构、基金会等的各种工作报告、调查报告的统计数字、报表等。

  政治数据新闻用数据说话,新闻来源有据可查,可以增强新闻的透明度。这对于破除针对政府的流言蜚语和建构阳光政府的形象工程具有重要作用,让网民对网络政治报道重拾自信。

  “在科学可视化基础上诞生的‘数据可视化’将大量数据组合构成数据图像,同时将数据的各个属性值以多维数据的形式表示,使人们能够以更直观的方式从不同的维度观察数据及其结构关系,发现数据中隐含的信息”。我们将数据新闻的数据可视化手法分为静态手法和动态手法,静态包括时间轴、散点图、折线图、柱状图、静态地图、关系图、流程图、气泡图、饼状图等,动态包括视频、动态地图。

  在对数字之道的分析中发现,19篇政治类新闻中,有17篇利用静态手法对新闻进行报道:静态手法里有8篇是时间轴的方式,5篇是关系图的方式,其余是利用折线图、气泡图等方式。在对网易数读的分析中发现,23篇政治类新闻都是静态手法:其中有10篇是以时间轴为主要方式,5篇是综合利用散点图、饼状图、柱状图等图表进行数值比较的方式,2篇是静态地图,其余是单独利用气泡图,饼状图、柱状图和散点图的方式。在图解天下中,32篇都是静态手法:其中13篇为时间轴方式,12篇为关系图方式,4篇为流程图方式,其余是单独利用气泡图,饼状图、柱状图和散点图的方式。

  利用数据新闻的可视化表达手法,将各个来源的新闻材料以专题的形式进行重组、分析,挖掘出背后的新闻价值,从不同的角度重新看待问题威廉希尔。将政治人物与政治事件对应,再以时间为线索进行梳理,重新对比、梳理就可以看见原来不具备的闪光点。

  在数字之道网站页面上,右边分别有微博关注、精品推荐和往期回顾版面;在数读网站页面上有栏目编辑、相关文章和栏目热门文章版面;在图解天下网站页面有微博推荐和往期推荐版面。

  狭义的政治素养指个体在社会实践中处理政治问题时表现出来的自身在政治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方面的综合水平。一方面数据新闻网站,将有相关性的新闻话题放在一起,让读者在阅读时便于搜索与理解。数据新闻作为一种辅助工具,以扩散阅读的方式,提高读者的政治素养。另一方面,数据新闻采取可视化手法,利用静态图表和动态视频、地图等多种方式,清晰生动的表达新闻含义,便于受众对新闻政治内涵的理解,这也是对受众政治素养的提高。

  政治类数据新闻以专题的形式,将各个来源的数据资料整合,挖掘、突出新闻政治价值,对这些政治议题编排出媒体议程,随后受众浏览数据新闻得出受众议程,以这种方式了解近期的政治热点。

  在数字之道19条时政类数据新闻中,有4条关于两会内容、2条关于报道;在数读的23条新闻中,有6条关于美国的政治内容、4条关于俄国;在图解天下32条新闻中,有9条是关于反腐的。由此,我们能看出,2014年国内时政类数据新闻关注的政治点是打虎反腐、两会报道和大国外交内容。

  数字之道网页下设有“评论”栏、数读网页下设有“网友跟帖”、图解天下网页下设有“我有话说”。这些都是数据新闻网站的读者交流区。数据新闻另一个优势就是互动性强。普通公民和政治上被边缘的人们,再也不用依赖传统上占主导地位的媒介来构建身份或者表达政治不满。受众可以在网页下参与互动,写出自己独特的阅读感受,与大众交流。

  在对2014年的政治类数据新闻分析中,只有数字之道的19篇政治类新闻中,有2篇采用动态技术,而数读和图解天下都采用静态图表。

  虽然这些网站的数据新闻都采用可视化手法,但是目前国内门户网站的数据可视化程度相较于国外并不高。国外最早使用数据新闻的英国《卫报》,多喜爱用数据地图、时间线和交互图表方式。而国内的数据新闻多是静态时间线和图表,没有动态强视听效果,这就造成了政治类数据新闻诠释力不够,对受众的吸引力不强的缺陷。

  虽然数据新闻利用数据可视化的方式,拓宽了报道思路,创新了新闻生产机制。但是数据新闻的关键是挖掘出数据背后的新闻价值。目前,国内的政治类数据新闻内容制作多数秉持着“拿来主义”,照搬照抄政府公告或文件的文字,再改编为图表形式,浮于外表,很少有进一步的解读,挖掘背后深层政治价值的好新闻。

  政治类数据新闻以专题或期的形式变现。这样虽然有利于集合数据寻找价值,但是也拖延了新闻的制作时间,必然会让读者感到更新缓慢,内容老旧。

  通过对三个门户数据新闻网站的评论区进行浏览分析,得出中国大众趋向于维护民族形象方面的政治倾向。而在对关于自己周边百姓生活的政治话题,表现出不满情绪。

  这是因为中国大众有很强的集体意识,而且政府在大政方针上会对大众进行引导,所以大众在对国家大政方针方面多是维护支持的态度。而对切实关乎自身利益的政策实行上,百姓没有话语权威廉希尔,却又深受影响。读者在网络环境下处于匿名状态,他们会放心自己对政治事件的看法。网民们会恶语相向甚至谣言诽谤,以此宣泄不满情绪,导致网络舆论不能作为网络政治中理性的元素存在,媒介审判的案例比比皆是;另一方面,沉默的螺旋理论告诉我们,其他不明真相的读者会随波逐流、以讹传讹,进一步破坏网络政治空间,造成恶性循环。

  在数字之道、数读和图解天下的读者讨论区中,我们只看到了读者之间的交流回帖,并没有新闻制作方的回复和沟通。对于这种情况,媒体应冷静客观的处理受众的负面评价,及时给与答复。

  数据来源广泛且清晰可靠可以增加政治透明度;数据可视化方式能够挖掘新闻背后深层次的政治价值;多媒体方式有助于提高受众政治素养;媒体与读者之间的互动推进了政治议程设置。但是大数据时代和互联网思维强调内容为王,在表达形式丰富的同时,不该忽视对内容的丰富。强化数据的可视化诠释力,挖掘数据背后的政治价值,才是政治类新闻报道的必胜法则。网络时代,受众的评价也要得到重视,冷静及时地应对受众的负面评价、减小政治中伤,也是政治类数据新闻有待解决之处。

  在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到人大及常委会的活动,法律法规制定和颁布情况,政府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等,而很少报道关于基层群众主体地位的新闻事实。从某种意义上看,人大立法和执法检查的相关报道实质上是对法律知识普及的过程,有利于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人民负责的新闻报道,不仅要让群众了解人大立法和各项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而且还应当让群众知晓立法的过程、立法的用意,从而达到向群众宣传法律的目的。同时,还要加强宣传人大的相关信息,为人大开展各项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使人大的各项决定都能够得到广大民众的理解和支持。此外,新闻报道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民当家作主是重要内容,民众是立法、执法、学法、守法的主体,所以民众也应当成为新闻的主体,不能仅仅成为被动接受法律宣传的对象。新闻报道要重点宣传人民群众如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执法过程中的参与主体,并且真正地履行好监督执法的责任。这就要求新闻报道必须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想人民群众之所想,增加以人民群众为立场、以人民群众为主题的新闻,提高其在新闻报道中的比例。

  新时期下,党对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正面宣传主要是指一切有利于鼓舞和启迪人们为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和社会进步而奋斗的新闻舆论。这种舆论导向要兼容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反映群众的要求、呼声、思想和愿望,为全面开展中国特色民主建设畅通言论传播渠道,为开展政治沟通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此,新闻媒体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同时,也要重视多侧面新闻报道的作用,将其作为实现舆论监督的有力手段,从而增强社会监督的合力。当前,在日常新闻报道中,类似的多角度、深层次报道已经占据着一定的位置,引起广大群众较多的关注。然而,现在的新闻报道往往减少这样的新闻报道量,如此一来,极容易造成部分民众怀疑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使部分民众不良情绪得不到发泄,对社会和谐发展势必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新闻报道作为党的舆论喉舌,要承担起让新闻更贴近社会生活、客观反映社会生活的责任,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履行社会监督职能,引领民众的生产生活。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以及其不断强大的普及能力,新闻的作用变得越来越大、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新闻传播方式亦日益多样化,除传统的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这些传统的新闻传播形式外,计算机网络无疑已经成为一个新的新闻传播形式。网络具有传播速度迅速、公众参与性广泛、互动性突出等优点,这弥补了传统新闻传播形式的不足,使新闻的作用得以充分的发挥。

  现代新闻的功能和作用有着逐年的扩增的趋势,对于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发挥了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新闻的功能主要有:信息的功能,传播新闻、沟通社会情况的功能,传播知识、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发展的功能,批评、监督以及道德引导的功能,宣传、反映以及引起社会舆论的功能等。这些功能的充分发挥都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助推作用,而其中的新闻的舆论监督与道德指引这个职能尤为受到大众的重视,它的实现不仅涉及新闻从业者还囊括了广大的社会公众,新闻从业者和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公众权力的行使及各种权力关系发表意见和看法,进而对其进行民主监督和道德指引。现代新闻对于社会具有道德约束力,对于法律具有监督作用,促进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公开。我国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也非常重视新闻的民主监督与道德指引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加深,对于新闻这种媒体形式也赋予了新的使命和要求,现代新闻应该结合科技、经济迅猛发展的社会的现状,改革创新,使用新方式,积极的发挥道德舆论监督作用,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并由国家通过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究其实质法律是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整个社会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法律在社会系统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并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方式被称为法治。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基本规则,要求法律成为社会主体必须遵循的普遍原则,不仅要求公民依法办事,更重要的在于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而法治社会是这样一种社会:拥有完整的法律体系的一种社会;社会机构的所有机关都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公民信服法律,善于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拥有完善的司法体制;法律事业者群体健全。法律对法治社会的建立起着无可代替的作用,法治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律对社会成员的普遍约束作用为前提。

  新闻是指对新近发生的、正在发生的或者以前发生现在仍在产生社会效应的事实的报道。一则新闻要求做到报道迅速及时,让大众第一时间知道该事件及其相关情况;报道的内容必须真实具体,不作猜测、虚构、含糊性的报道;报道适用的语言必须简明准确,保证大众可以听的懂、看的明白;新闻报道还必须是人民群众关心的事件,杜绝一些人士的恶意炒作。因此,通过以上的叙述我们不难得出新闻具有及时性、真实性、价值性、简洁性的特点。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法律,其特征是相比于其他主体而言的,相比于思想意识、政治实体,法律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的特征。作为社会规范而言,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是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主要内容;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具有阶级性,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法律的内在属性又主要体现在法律的本质属性与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方面。概言之,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国家意志性等特征。

  新闻是对社会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新近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事情的报道。已经的新闻报道往往伴随着很强的道德舆论导向能力。而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的强制性,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是在其运行过程中不断的发展、完善和壮大。新闻对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不可磨灭的助推主用,例如,新闻给法律的建立和实施营造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新闻承载民众心声进而保证法治建设正确的方向;新闻媒体对于司法审判的监督纠正了不少冤假错案。新闻的监督和指引作用,使法制体系建设的这一过程更顺畅、更有效、更全面,所以新闻媒体属于法律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外部监督体系。

  在审判活动中,法律主要惩治那些对诉讼秩序已经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而对于那些尚未触及法律的但具有不良影响的行为则可以通过新闻舆论的能力予以消除,就此新闻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监督导向作用,这就要求新闻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发挥其职能,更好地服务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新闻从业者必须做到真实客观,不带偏见和个人色彩的对有关案情进行报道和评论,不做误导群众的报道。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现行新闻法典,但其涉及到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大量存在,它们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力,对新闻从业者具有规范作用,新闻从业者在活动中必须遵守。另外,新闻从业者必须具有相对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法律知识,对于法律案件的报道必须客观属实,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尽量避免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新闻作为社会主导意识形态的主要传播载体,为了要更好地发挥其服务于社会的职能,塑造新闻行为者的法律品格、加深新闻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培养新闻从业者的法律信仰实属必要。就国家而言,国家应当完善新闻法律体系,规范新闻活动中的一系列行为,比如制定一部《新闻法》,让其统筹新闻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以便于新闻从业者正确规范自身的行为,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法律的关注点、侧重点在于维护国家的稳定发展以及司法活动的正常运作,而新闻的侧重点则在于如实地报道社会新近发生的事件,并附注一定的评论,对社会的发展起到舆论导向和道德监督的作用。法律的实施、被遵守是我国现阶段民主和法治的保证,健全的新闻体系又推动着我国现阶段民主和法治的发展,把法律和现代新闻二者结合起来使其良性互动发展,有利于更好的建设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有利于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社会的真正实现,有利于更好的保证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必须充分依靠现代新闻和法律的共同作用。

  [1]罗以澄、吴玉兰.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 当代传媒,2006(5)

  [2]张圆圆. 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中小企业管理与技术(上旬刊),2001(01)

  [3]索站超.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报道与司法公正.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05)

  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唐慧案的意义已经大于案件影响的本身,在新闻媒体的不断报道和公众的不断关注下,唐慧以其个人的力量迫使司法机关不断让步,在维稳至上的时代几近创造了个人神话。但是事件本身的真相似乎并不是如人们想象的那样,随着南方周末一系列的评论发表,舆论似乎一夜间转向,唐慧和司法机关又回到了最初的状态,谁也没有占有绝对的舆论优势。

  当人们都冷静下来之后,我们更应该反思这个中国法治进程中里程碑事件中重要的一环――新闻媒体的行为,反思新闻自由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法律边界,为中国法治进程中接下来的阶段提供借鉴。

  新闻媒体在唐慧案中的作用毋庸置疑,可以说,如果不是新闻媒体的聚焦,唐慧案不可能走向全国公众的视野,更不可能迫使执法司法机关一再让步,使得案件结果最终顺应民意。虽然制度本身存在问题,但如《谁左右了“唐慧案”》一文中所说:唐慧利用媒体,精准的抓住了维稳制度的“七寸”,使得自己在这场角逐中拿到了胜利的筹码。但从客观上讲,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并没有遵循基本的原则,前期报道中有很大的博人眼球的成分,具体来说,没有遵循新闻报道客观性原则和平衡报道原则。

  所谓新闻报道客观性原则,就是新闻报道要以客观事实为报道本源,按照本来面目报道事实的新闻特征,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内容上的客观指新闻事实是一种客观实在,形式上的客观指的是传播人采用客观陈述的手法。美国《新闻规约》第五条规定:“不偏――健全的工作可以使新闻报道和意见表达清楚地区别开来。新闻报道不应该参加意见或任何偏见。”“新闻应该是一个事件的事实报道,其中不包含记者的偏见……他只是报道事实,让读者自己去加以解释,去得出结论。”整体来说,整个西方学界对新闻报道的客观性极为推崇。

  在中国,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后新闻报道在表达上具有一定的倾向性,但从总体上还是尊重客观性的。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新闻报道对客观性的追求已经成为了首要标准,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以南方周末为代表的新闻媒体一改对唐慧的正面报道,反而去报道一些不为人知的其他事情,使得唐慧案细节得以展现在公众面前。

  在唐慧案的报道中,前期和中期带有较大的倾向性,内容上缺失对原告和与该案相关的第三人的详细客观报道,在形式上用了暗示手法加入记者主观看法,使得公众认为被告总是错的,原告是天然的弱者,原告的很多错误的做法没有报道或者轻描淡写,这使得司法权的行使从媒体聚焦之后就没有依法而行,在法院对案件的判决中,很明显对案件定性过重、判刑过重,对民意不断退让。诚然,执法权、司法权处于天然的强势地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部分人滥用,权力没有循法而行使得公众对司法权力产生天然的不信任,但是权力的行使并不是所有的都没有遵循法律,最终使得循法而行的判决得不到公众的支持,唐慧赢了,但法治却输了公众的信任。

  所谓平衡报道原则,指在新闻报道中真实、全面地陈列新闻事实,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突出报道主要意见和观点,同时要保证多元不同意见和观点的完整呈现。平衡报道至少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在新闻报道中应该竭力呈现一个事件的各方观点,保证观点的多元,还原事实真相,推进自由表达,促进争议解决;二是指传播者运用平衡报道的方法来传播新闻事实,务求真实、全面、公正、客观地报道事实。

  在唐慧案中,前期和中期,媒体一致地关注了原告唐慧,很少有媒体关注被告和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被告虽然有极大的过错,造成的恶劣影响令公众无法接受对其应有的保护,但是在新闻报道上,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让其观点也能够为公众所知,让公众自己做出选择,即平衡报道。媒体一边倒的报道方式,固然对唐慧案得以解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忽视被告权益、忽视受该案影响的他人权益,在当前中国法治进程中是不值得提倡的,容易导致舆论一边倒。南方周末的报道虽然有部分瑕疵,但是关注被告和受该案影响的他人权益的出发点,值得肯定。

  在唐慧案中,新闻媒体总体来说分为两派:一派是聚焦唐慧案的新闻媒体,由于影响力较大,受众多,从一开始就掌握了话语权;另一派是政府发言媒体,公布新的案件进展以及处理解释,由于执法权、司法权的滥用,以及报道专业性欠缺,极力想维护错误的结果,致使部分报道前后矛盾,使得其得不到公众的信任,话语权缺失。两派媒体虽然出发点不同,但是对平衡报道原则的尊重都有待欠缺。政府发言媒体报道缺乏全面、公正毋庸质疑,聚焦唐慧案的新闻媒体在点击率和关注度的影响下,不断爆料,有时仅凭一面之词就暗示性下结论影响舆论,对案件了解不全面,对事实判读有失公正,报道真实性自然难以保证。不然就不会有南方周末报道后发制人,取得了部分话语权,几乎扭转整个舆论动向。

  中国法治进程走入全媒体时代威廉希尔,必然对新闻自由的法律边界造成影响。唐慧案是中国法治进程中新闻媒体力量参与的一个典型案例,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 以看出在新闻媒体的参与下,中国法治进程呈现出来的新特点。

  中国法治进程走在新闻媒体的参与下呈现出的新特点,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改革开放以后,政府通过引导立法和促进思想解放等方式,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现代法律体系。在以为的新一代领导集体主政以来,开辟了法治的新常态,新闻媒体的力量不断得到重视,这极大提高了公众对政治的参与度。由于媒体在报道表达方式上较容易获得公众的认同和共鸣,加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人们的法治意识的觉醒,政府的决策虽然获得大部分的认同,但在具体案件中,媒体的影响力已经远胜政府的影响力,尤其是在立法、执法、司法权力遭到滥用的案件中。

  由于新观念和新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但是法律法规却没有及时更新,执法、司法较多地沿袭过去的方式方法,使得民众在思想上想要表达诉求却在实践中受制于当前的法治环境不能表达,同时,还存在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民众思想没有跟上或者部分跟上时代的步伐,在表达诉求上的茫然无措或者采用不理智的做法,使得诉求在法律上无从实现或者实现困难。这些都表现出民众思想与行动的脱节,不管什么原因,都会导致民众在执法、司法权力面前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急需一个平台去发泄不满,这个时候,不断独立发声的新闻媒介就成了“传声筒”和“泄洪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文化上对外交流越来越频繁,尤其是我国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和法治领域,一举一动世界都在关注。同时,我国公众也逐渐通过网络等新的媒介开始关注国际动态,其他国家先进的观念、理念也逐步深入人心。一方面,加强了公众对国家决策的认同,另一方面,也认识到了中国在法治进程中与其他国家存在的差距。

  新闻自由在中国法治进程中,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由于其处于特殊地位,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对公众的影响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如果其不受法律约束,将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根据这些新特点,我们可以大致梳理出新闻报道原则在全媒体时代的新发展,借以大致划定新闻自由的法律边界,使得其更好地服务于中国法治的现代化。

  在全媒体时代的语境下,中国法治进程中新闻报道原则除了传统的政府适当管控原则、平衡报道原则和及时更正原则以外,还应该有新的发展,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新闻媒体在市场化浪潮中不可避免的要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以求得自身能够立足和发展,但新闻媒体具有天然的公益性,不能够失去新闻报道最基本的客观和公正,不能够用自身资源去煽动舆论,“挟天子以令诸侯”,去实现自己的目的。在法律上,应该建立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在新闻报道之前,对于有较大或重大影响力的新闻报道,责任编辑应该做好评估工作,力求客观公正;如果具有较大舆论偏向性或煽动性的新闻报道已经,对于即将造成较大或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应当立即撤回并通告或申明纠正,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已经造成较大或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应该及时纠正,并且追究相应责任人行政责任,如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对于较大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认定,根据影响的地域范围划分固然有其合理的一面,在全媒体时代下,可以考虑根据对公众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如果公众对此作出的反应较小,就不能认定有较大或重大社会影响。这个认定方法虽然复杂,耗费成本较高,但是基于此,一般不会对新闻媒体提出此类控告,反而保护了新闻自由,同时,又会给新闻媒体划出一道红线,让其有法律约束。如何评价对公众的影响程度,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新闻报道评价委员会,独立于政府和国内新闻媒体,既可以对国内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又可以以专业委员会的身份对国外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进行评估,西方媒体的不当、不实报道,增加中国与其他国家价值冲突时取胜的筹码,更有利于中国走向世界。

  政治文化“主要是指社会成员在长期的政治社会化和政治事件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直接影响人们政治行为的、相对稳定的心理过程和心理特征”。[1]它是政治体系的成员对该体系各个层面的认知、情感和评价,是内化的政治价值观,直接作用于成员的政治行为。新闻价值观,是人们关于新闻价值所形成的基本认识,它形成于新闻传播实践之中。新闻说到底就是一门挑选事实、对事实进行取舍的艺术,挑选与取舍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一种价值认识和评价。因此,新闻价值观是“人们关于新闻价值的取向、标准,它是人们的价值观念在新闻评价中的体现”[2]。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不同的社会环境中,会形成不同世界观和价值观,因此就会产生不同的新闻价值观。新闻事业和政治文化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范畴,二者同时作用于新闻传播的各个环节,新闻价值观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受到政治文化的制约,同时制约着政治文化的形成。中西政治文化是在各自的自然环境、经济基础和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差异很大,因此,中西的新闻价值观必然有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对新闻事业的指导作用表现大不相同。

  中国的地理环境有严实的封闭性。中国地处亚洲东北,东南部面向大海,西、北部是大漠和群山,这些构成了中国人自古以来不可逾越的天然障碍。而西方的近代文化源于希腊文化,从地理位置上看,希腊三面向海,希腊的地理环境决定了希腊社会的对外开放性。

  中西方不同的地理环境必然产生不同的生产方式。中国文化植根于一片为江河所滋润的大陆,幅员辽阔,气候温湿,这决定了中国成为历史上的农业大国,以农立国,以农为本,长期重农抑商。而西方文化诞生于蓝色的海洋之中,欧洲海岸线长,自然环境不宜发展农业,靠海上贸易发展工商业,工商业者成为独立的阶级。

  在中国最典型的是宗法原则与混住专制的政治体制相结合的伦理政治。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在政治权力系统和结构中的一体同构,形成了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中国曾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形态,具有君权至上、森严的等级制度、高度中央集权的鲜明特征。在西方,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个人成为独立、自由的公民。国家权力是全体公民权力的集合,法律是公民共同意志的体现,自由是每个独立个体的本性。

  西方商品经济以平等交换为基础原则,促成西方人个体意识的觉醒与成熟,由此孕育出西方政治文化中的个体主义,强调人是理性、独立的个体,强调个性和自由发展。中国自然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家庭是生产劳动的基本单位,个体的命运和利益都托付给所属的群体。个体依存于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和宗族集团,因此,中国政治文化强调集体权利和个人对社会的义务。

  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认为君权神授,即权力源于上天的赐予,统治者代表上天实行统治,神圣不可侵犯。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一切权力集中于中央、中央政权高度集中于最高统治者手中。对权力的约束不是通过法律,而是依靠道德,修身治国齐家平天下,宣扬个人道德的修养,伦理道德规范成为规范人和社会行为的手段。西方政治文化则认为权力来源于人民转让,政府在此权力之上维持整个社会秩序。对权力的约束上,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主要通过法律规范公民和政府行为。在现实政治实践中,以三权分立的形式对权力进行制约。

  “和”的思想是中华民族普遍具有的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这种观念强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上的和谐。因此,政治关系中强调利益群体之间的一致性,对于矛盾的处理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协商、沟通,以此来保证思想与行动上的统一。以个体的商业活动为经济基础的西方文化,继承了海洋民族爱冒险、喜探索的特点,鼓励追求个人的利益与自由竞争,表现为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上的对立与冲突。在政治关系的处理上,政治权力的斗争、政党之间的竞争是合理、合法的,并对社会发展和政治进步有益的。

  西方受众本位的观念源于新闻事业的私有化,是个人主义在新闻事业中的体现。西方政治文化中崇尚个体的独立,鼓励追求个人利益,强调个人需要的满足,尤其是大众报刊诞生之后,商业性报纸之间竞争非常激烈,为了扩大发行量,报人必须考虑受众的兴趣。政治文化传统为西方新闻传播注重研究受众喜好、迎合受众口味的受众本位机制创造了条件。“满足受众需要”成为西方新闻价值理论的核心。中国传者本位的观念受到政治文化的影响更大,更持久,更深远。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大一统的专制政体,统治者具有绝对权威,宗法等级色彩浓厚,强调上下尊卑之间的等级关系。从权力的运行来看,以“三纲五常”的道德伦理维护宗族内部秩序,进行社会控制。这样的社会环境和政治体制促使中国新闻传播以传者为本位,自上而下的传播运作机制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中国的新闻传播逐渐已将受众作为传播过程中的主体,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成为现代信息传播的出发点,这种新闻价值取向已经成为新闻事业的主流观念。但是,我们仍需警惕把受众本位等同于迎合受众的行为。考虑受众兴趣和需求时,同样要注意正确引导,新闻媒体重视经济利益的同时,更不能忽略新闻传播的社会效益。

  传统的新闻价值理论认为新闻价值是指事实本身包含的构成新闻的种种素质的总和,这些素质就是新闻价值的要素。学界一般认同五要素说,即:时新性、显著性、接近性、重要性和趣味性(或人情味)。由于政治文化的差异使得中西新闻媒介在新闻实践中对各种要素的理解不同,应用也不同。集体主义的思想,间接影响到中国新闻价值取向重视事实的重要性。集体主义的关系下,个人的利益和需求被忽视,使个人习惯站在群体的立场思考问题,而新闻工作者也会站在社会的、整体的立场上进行新闻选择。家国同构的政治特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政治意识,促使他们对于国家大事予以很多关注,使得新闻工作者都有一种强烈的政治意识和沉重的历史责任感。因而,中国新闻价值观强调事实的重要性,重要的指标就是要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集体和社会整体。西方更重视从个人而不是社会的角度选择新闻,强调新闻事实对个人的影响和作用。约斯特在《新闻学原理》中强调指出:“在选择新闻时,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估量他的公共兴趣。我们在出版新闻时,须以趣味为大部分新闻的主体,理由是:唯有有趣味性,才能使报纸富有吸引力,因而很容易卖出去。”因此,西方媒体则更注重新闻事实的趣味性,一般都把读者兴趣作为新闻的试金石,通过选择有趣味的事件刺激受众的好奇心或迎合受众的兴趣,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正面报道焦点集中于那些与现行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一致的较为积极、阳光的新闻现象。负面报道聚焦于那些与现行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相冲突的事件以及一切反常现象。[3]受“以和为贵”思想的影响,中国新闻工作者从和谐的角度,多选择正面事件和对事件进行正面报道,强调平衡、和睦和稳定。受强烈的竞争与对抗意识的影响,西方新闻工作者从对抗视角出发,进行负面报道。充分发挥媒介作为第四种势力的监督优势,对社会上的丑恶现象进行揭露和抨击,强调变动、反常和冲突。结语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政治文化,受到政治文化多样性的影响,新闻价值观应该是多维的和全面的。无论是西方媒体还是中国媒体新闻价值观都是在独特的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在全球化的影响下,文化融合已经成为文化创新的重要途径,因此,在价值选择上,要杜绝单一化和绝对化,适应新的环境变化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以指导新闻事业的持续、和谐、健康发展。

  [1]杨国斌.政治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63.

  [2]童兵.中西新闻比较论纲[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111.

  [3]张威.中西比较: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J].国际新闻界,19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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